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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披露金融犯罪新趋势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集中“爆雷”

发布日期:2022-03-18 11:19    点击次数:143

检方披露金融犯罪新趋势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集中“爆雷”

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对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


通报显示,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4件2089人,批准逮捕173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共涉及七类26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457件544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173件2439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件6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115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1件37人。


2018年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7年略有上升,仍处于高位。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1065件,集资诈骗案件75件,共占67.54%。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持续下降。



根据通报,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在2016、2017年增长迅猛的基础上再次呈井喷式增长,其中大案要案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新发案件中有数十件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雷”。以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涉及投资人更多更分散,涉案金额更大,资金汇集转移隐匿更迅速,行为手段更具欺诈性,投资人辨识更加困难,主要体现为:


一是利用身份造假或不实宣传诱骗投资人。不法分子通过代持、合作、交易所挂牌等方式,有意利用国有单位等为其信用背书。


二是制造更加复杂的运营模式。发案的网络借贷平台严重偏离网络借贷平台原应坚守的信息中介定位,多采取自融或变相自融、先借后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另有平台以购买服务或商品后返利等不同手法诈骗。


三是多数“爆雷”平台资金归集至平台控制人自用或投入关联企业。案件反映出,平台控制人采取不同手法归集、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包括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账户,或者利用其亲属朋友、平台员工注册大量企业、个人账户,用于归集资金。


存管银行很难对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真实性和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平台表面合规但实质系自融。四是P2P平台“壳价值”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犯罪手法极易传播引发雪球效应。


P2P平台控制人在利用平台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后又以高利将其转让,平台壳价值本身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同时使犯罪手法快速传播。



其次,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出现,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从场外市场蔓延至场内市场的态势,其中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亟须关注。


一是从发行市场角度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刑事案件频现。主要是通过隐瞒公司负债,编造公司营业收入、资本公积、利润和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虚假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骗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不能履约,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


二是从机构角度看,私募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成为新的风险点。犯罪主体既包括未经合法备案的“无照驾驶”的私募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包含已经备案“有照行车”的私募公司,突破私募基金领域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波及面广,手段快速变化。借助互联网的广泛运用,金融犯罪活动手法更加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法演变为犯罪空间。


一是传统侵财类犯罪的手法“互联网化”。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或通过替换商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


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品种异化出新的违法犯罪“样态”。如陈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虚假订单骗取淘宝运费险,共涉及3万余笔订单,骗取运费险共计77万余元。


三是互联网在传统金融市场和业务中的运用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风险。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中广泛应用,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向周边证券监管薄弱国家转移,再利用网络非法经营境内证券产品,或针对境内证券市场实施犯罪。



同时,金融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特点凸显,分工明确,黑灰产业链盛行。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手法不断翻新、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作为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法犯罪的准备型犯罪和后续型犯罪涌现。如伴随着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高发,为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洗钱犯罪近两年频现。在保险领域,保险诈骗案件中投保人与他人勾结作案,通过伪造事故骗保,并由第三人顶包骗保,犯罪分工明确,手段固定,向黑色利益链条发展趋势明显。


此外,金融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多种犯罪行为交织。随着金融业深化、金融创新的加速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发生,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融合。“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犯罪模式,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迅速扩散和复制,危害性更大。


二是同一领域金融犯罪呈现出多种行为手段混合的趋势。如在涉证券业犯罪中,行为人意图操纵证券市场,采取信息型操纵与交易型操纵交织手段,以达到犯罪目的。


三是犯罪行为横跨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呈现出交叉化、衍生化趋势。由于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往往涉及不同的金融领域,新型犯罪利用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交叉“缝隙”,不断变换犯罪手法。


上海检察机关认为,金融监管理念和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一是金融创新的市场风险值得关注。新兴领域往往因为热度较高、法律制度初建、市场运行配套措施不完善,监管措施难以到位,投资者了解不全面等因素,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借用“金融创新”名义误导社会大众,也提示金融监管理念和方法尚需完善。


二是金融市场“放管服”改革尚需平衡完善。金融市场的“放管服”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机构创造力,但监管机关在“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和准入门槛设置的同时,也需加强相关市场和机构的全流程监管。


三是对金融活动“有照行车”和“无照驾驶”的监管全覆盖需要加强。近年来的非法金融活动显示出“无照非法驾驶”情况,进一步提示实施穿透式、全覆盖监管的重要性。


四是监管科技应用不足。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在2018年的集中“爆雷”表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监管技术识别、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升。



上海检察机关建议,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及时、有效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金融市场重大创新发展。研究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后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新动态、新风险,进一步厘清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出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涵盖当前私募基金运行的业态种类,明确合法运行模式,防止监管空隙的产生。


同时,持穿透式、全覆盖的监管理念,要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构建金融监管部门统筹监管、协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监管合力,填补监管缝隙。


二要构建全程动态监管机制。


三要推进服务创新与风险监测的监管科技。加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筛查,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